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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转让 电子投保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3-10-17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转让 电子投保注意事项

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转让 电子投保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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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一个朋友,名下有一家网销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做全国业务,之前客户做财产险和车险,现在业务以清空,经营期间没有任何处罚及诉讼,客户因业务整合,不在涉及保险行业,予以转让,有意接受的老板可以联系我


公司名称:全国性****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股东结构:自然人+法人股

注册时间:十多年

注册资本:伍仟万元

网销资制:已申请,有网销

经营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8月20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和消费者对保险认知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子方式投保。

       但部分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投保便捷服务的时候,却忽略了一些应该引起注意的事项,为出险理赔埋下了纠纷隐患。在此,北京银保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子投保“五注意”,明白选择更安心。

       注意事项一:认清资制验明正身。网上选购保险的第①步,就是在投保前要认清保险机构资制,要注意选择正规保险机构的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是持牌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保险经营活动。正规保险机构网站或综合网络保险网站的功能和产品种类更为丰富齐全,而假冒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虽然与正规网站显示的名称版式雷同,但域名中会夹杂毫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跟保险机构本身的中英文名称无法对应,而且通常功能比较单一。

       注意事项二:不被“高息”诱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虚构保险产品和保险项目,或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投资,或冒用保险机构名义伪造保单,往往涉嫌非法集资,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消费者要注意提高警惕,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向可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要合理评估自身需求,选择符合自身实际保障需要的保险产品。

       注意事项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查阅产品介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如果对有些内容不了解,可以联系官方ke服详细询问清楚。一般网站的保险产品条款及相应免责部分会有特别标识,并附链接。如果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避免因未告知或告知不准确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注意事项四:慎重对待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反馈的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应像对待手签姓名一样慎重。消费者一定要在确认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确需购买后再履行电子投保程序,避免盲目投保。

       注意事项五:投保后再次确认保单。电子投保成功后,消费者zui好再次确认两件事:一是查询保单真假。消费者在收到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后应立即通过保险机构公告的服务电hua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查看是否有保单号、险种名称、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费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内容,看清楚保险机构名称,查看保单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印有该机构的ke服电hua和保单查询方式。二是再次确认条款。着重看清条款中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如有疑问可联系保险机构进一步了解,确保对条款理解无误。此外,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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